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宝山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拟订的《宝山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宝山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府办〔2005〕35号)的精神,认真部署今年本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确保自2003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经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宝山区实际,2005年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整治工作:
(一)解决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问题。
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解决重点污染源未能稳定达标问题。
重点是加强对区域内限期治理企业的督促治理,完成治理任务。
(三)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重点是消除与环境功能要求不符,长期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区政府将挂牌督办。
(四)解决区域内河道的黑臭问题。
重点是消除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任务中我区10条河道的黑臭问题。
(五)解决一系列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全面完成大气环境整治与创建专项工作任务,重点开展扬尘污染控制、烟尘污染控制、燃煤炉窑灶改造等工作。
(六)解决2005年环保变样目标中污染源关停问题。
全面完成2005年环保变样目标中污染源关停任务。
(七)解决区域内劣势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淘汰区域内的一些劣势企业。
(八)解决区域内安全隐患大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取缔区域内一些安全隐患大的企业。
(九)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措施。
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按照国家环保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进行一次清理。
二、整治目标
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劣势企业得到淘汰,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得到取缔,环保中变样目标确保实现。
三、整治措施与办法
(一)成立组织机构
1、成立宝山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分管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
2、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有专门部门(或委托一个部门)负责,指定1名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督促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完成2005年“变样”目标中关停与取缔企业的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本区域内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2、区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3、区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方转移;淘汰劣势企业。
4、区计委要制定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的计划,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切实解决本区结构性污染问题。
5、区农委要对畜禽养殖场实施规范管理,加大整治力度,预防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6、工商宝山分局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7、区监察委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镇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同级政府部门、镇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8、区司法局负责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