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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减免杂费;发放助学金。
  四、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小学每生420元,初中每生560元。
  2、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的标准为每生110元/月(一年按9个月补助)。全年计990元。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实行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
  五、资金渠道
  (一)区政府继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区财政局另增列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专项用于城乡低保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即在学杂费收入中提取5%解决。不足部分由区教育局或镇补贴。
  (三)区财政局负责将减免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及时拨付学校。
  六、操作程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贴。
  6、区教育局汇总“两免一补”总金额后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单列拨款。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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