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5〕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本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的精神,现就本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时间
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减免杂费、减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
二、帮困助学对象
(一)低保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或在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的低保家庭学生。
(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或在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有5种:一是烈士子女;二是父母双亡,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是父母一方患大病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是父母一方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是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市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予以确认。
(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如遭遇严重火灾等突发事件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三、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杂费、减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