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利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负责向社会提供经认定可以用于改造成养老设施的闲置厂房等方面的公共信息,并进行行业指导,给予这类养老设施一定的政策优惠。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将闲置厂房改造成养老设施的,不予登记,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整治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自今年10月中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前)。各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各成员单位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0日前)。
摸底调查工作由各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牵头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出租单位自查自纠备案表由各出租单位进行填写,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各系统、各行业所属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摸底调查。区整治办负责将汇总后的整治名单按职责分工反馈给各成员单位。按“谁主管、谁负责”,“依法监管、履行职能”的原则落实各项整治工作。
各责任单位摸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整治工作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督促指导租赁双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中旬前)。对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租赁双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有关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区整治办牵头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
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整治达到要求并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可恢复生产和继续营业;停产、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给予关闭,由原发证、发照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督查总结阶段(12月底前)。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责任单位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