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按照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整改要求,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区经委负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审批权限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使用用途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房地部门负责督促租赁双方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厂房临时改建为宿舍的租赁条件和面积标准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未纳入建筑业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扩建厂房、仓库为宿舍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改建、扩建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和行政监管,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改作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的审批,对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进行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部门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方相关资质的审核、登记和厂房改居住用房后暂住人员的登记、治安检查,对违反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情况进行核查,取缔无照经营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
劳动法》的用工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