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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0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地区办拟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建居住区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工作,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的相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群众得实惠,管理出实效,基层有活力”为衡量标准,通过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沟通,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新建居住区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和社区管理、服务要求,为我区社区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设施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区规划局
  在房产项目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落实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在图纸上标明居委会,青少年、老年活动室,家政、保健服务站的建筑面积、初步位置和楼层(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原则上安排为地面一层,应设无障碍设施);在建筑方案审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中标注具体房间使用用途,并进行面积锁定;在规划竣工验收阶段,应加强同步验收到位。
  (二)区发展改革委
  在房产项目的立项审批时,应对公共配套面积进行细化,要标明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
  (三)区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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