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批准。
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后批复给企业。
4、培训。
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请市清产办组织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
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请区清产办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的清查。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账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区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41号)、《关于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试行规定》(宝国资办[2003]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区别经营者在任与前任形成不实资产的情况,分别处置,形成不同的处置意见,由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质量检查。
(1)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自查、互查和检查。
(2)区清产办将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以及编制的清查阶段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5、上报结果及批复。
(1)在区清产办(区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的基础上,企业正式行文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完成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的编制,形成集团核实后的合并汇总报表报送区清产办;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管理建议书等。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承诺。
(2)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资产损益进行核定,核准企业国有资本金和相关数据并批复企业。
(3)企业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批复,按区有关文件规定就资产损失进行移交处置并完成调账。
(4)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据批复进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同时按批复数与资产统计年报衔接,并作为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
(三)总结阶段
1、建章立制。
企业或企业集团针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各项制度。
2、工作总结。
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送区清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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