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宝山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
为适应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加强区属企业的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国资委颁发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市清产办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讨论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的基础数据,为区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结构调整规划的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区属企业经营者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宝山区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产办)与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区清产办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区各集团公司相应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三、适用范围
(一)区属重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二)委托监管单位及相关委、办、局所属企业;
(三)其他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
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区清产办(区国资委)的部署就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企业上报。
根据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企业向区清产办(区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并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