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进一步做好宝山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提高全民素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本区实际的精神卫生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指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95%、显好率达90%、社会参与率达80%、肇事率控制在0.1%以下、检出率达7‰。
(二)普通市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达50%。
(三)青少年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45%。
(四)精神分裂症治疗率>70%、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60%。
(五)精神卫生达标小区达标率80%以上,其中精神卫生示范小区达标率占15%。
(六)每个街镇至少有一所基本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
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