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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各镇、街道及集团公司、工业园区等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以及时通报与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
  五、进一步创造条件,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区外经委、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区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市委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指示精神,在区委统一领导下,整合资源,加大对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推进力度,各方携手,共同推进,按照市委“关于加快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今、明两年全区落地型、实体型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率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对阻挠组建工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
  (二)要坚决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各镇、街道要全力支持在各镇、街道今、明两年内全面建立总工会的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办公经费、活动场所等。
  (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在新形势下对组织管理体制的探索,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变、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要帮助工会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
  (五)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支持工会组织收缴工会经费,协助工会组织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及劳务人员的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和帮困送温暖工作;支持建立健全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帮扶机构;支持工会举办服务职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工会建立企事业内部职工医疗帮困救助机制,支持工会开展“一日捐”活动,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对一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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