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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职代会建制率、召开率要达100%。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工会负责人要进入改制领导小组,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分流、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内容,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企业探索有利于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各种有效形式,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促进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职工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及时向工会通报。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各镇、街道行政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区域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三方协商会议不少于一次,并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直接参与对局部地区具有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理,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共同指导和推动企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区域及企业的劳动关系调解制度,规范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提高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定率。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等制度,其中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集体合同签约率达100%;建立独立工会的非公企业签约率达70%以上;以地区为主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全部完成签约,并最大限度覆盖到未建独立工会的企业组织;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处,与工会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妥善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
  四、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形成有效的信息畅通机制
  (一)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区总工会的信息沟通。要抓紧完善区劳动保障局、区外经委、区国资委、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宝山分局等部门与区总工会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每年(或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沟通信息,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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