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则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以上各项优惠政策,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可享受时间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第四条的补贴政策。企业累计可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已按宝劳保(2003)61号和宝劳保(2004)34号规定享受同类补贴政策者,其享受时间合并累计。
(四)符合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按就高原则,只可享受一次。
(五)遵循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对就业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平安建设考核之中,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
附:就业推荐审批表
宝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附:就业推荐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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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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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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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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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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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社工点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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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预防办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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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预防办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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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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