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区预防办审定后,各街镇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XX街镇与XX企(事)业单位建立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协议书》。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颁发宝山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证书。
四、对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的补贴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基地招收录用常住户籍在本区的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条件及标准按[宝劳保(2005)15号]第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执行。
(二)交通补贴
按[宝劳保(2006)15号]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执行,由就业基地统一申领,并及时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其他奖励
就业基地安置本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满1年的,每吸纳吸毒、刑释解教人员1名,一次性奖励20OO元。符合奖励条件的就业基地,可向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区劳动保障局复审,并于2个月内予以兑现。
已享受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项目”政策的不再享受。
五、对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的管理
(一)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挂牌后,各街镇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依法加强对就业基地的管理。对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较差的就业基地,在帮扶无效的情况下要及时摘牌;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或借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之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部分所得。
六、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可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司法社工点提出就业申请。
(二)街镇司法社工点接到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申请后,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应填写《就业推荐审批表》一式四份,及时向就业基地推荐。
(三)就业基地同意接收就业对象后,街镇司法社工点报街镇预防办审核,由街镇预防办报区预防办,区预防办审定后,批复街镇预防办,由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就业人员办理认定“双困人员”手续,并发放《宝山区社会保险费补贴卡》;基地为就业对象办理录用手续,区劳动保障局落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