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促进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促进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06〕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拟订的《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促进就业工作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促进就业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国家禁毒委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沪禁毒办(2006)22号]及相关政策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
  (一)为确保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促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各街镇应建立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
  (二)各街镇应深入调研,选择发展前景好、效益佳、信誉良,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本街镇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基地。
  (三)各街镇应根据本地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数量确定就业基地数量。原则上吸毒、刑释解教人员100名以内的,建立1个就业基地;101-300名的建立2个就业基地;301名以上的建立3个或以上的就业基地。
  二、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定
  (一)常住户籍在本区的,已解除劳教戒毒、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期满,经市、区禁毒部门认定的登记在册的现有吸毒人员。
  (二)常住户籍在本区的,刑释解教后不满五年,经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的认定
  (一)由街镇预防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初步确定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后,报区预防办审批。但不得将营业性娱乐场所确定为就业基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