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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
  范围:长江、区饮用水源地沿岸化工企业,重点是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
  整治要求: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园区。
  整治要求: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督促其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设施不完备的,不得引进有污染的项目。
  2、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范围: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顾村工业园区、杨行工业园区、月浦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园区。
  整治要求: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国家规定予以淘汰。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2003年到2005年1月前已批复试生产(或试生产批复已作出一年以上的),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同步建设的建设项目;严重超标排放以及长期无法通过验收引起“厂群矛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整治要求: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查处危险废物经营行业、进口废物利用行业的违法行为
  范围:本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及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着重检查持证单位在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或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依法处理。
  (五)集中整治群众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加强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餐饮、扬尘污染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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