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上海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78号)要求,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宝山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订了《宝山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宝山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环发〔2006〕74号)和上海市环保局等八部门(沪环保法〔2006〕178号)的要求,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自2006年6月至11月,在本区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陈升平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宝山分局、上海电力总公司宝山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本区环保专项行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区管委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集中整治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范围:陈行水库、宝钢水库保护范围。
整治要求:排查陈行水库、宝钢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口,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等情况,并按上海市专项行动的要求,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对于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必须做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