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停止执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做好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8月14日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本区进一步做好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工作要求,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本区城乡低保家庭高中(指全日制综合高中,不包括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大学(本科、专科,下同)阶段学生;
(二)本区城乡特困家庭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具体包括:
1、为国牺牲,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二、帮困助学措施
(一)区教育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本区普通高中、区重点高中、市重点高中的,每人每学期分别减免学费300元、4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