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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宝府办〔2006〕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推进市、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推动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近年来我区政务督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把握政务督查总体要求
  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市政府和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区政府重点工作;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会议所议定的重要事项;
  (四)区政府实事项目;
  (五)市政府、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重要内参、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规范环节,推进政务督查有序开展
  (一)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领导批示或政务工作需要,确立督查事项,明确督查内容和要求,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办单位,并及时催办督查。承办单位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和反馈。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办结后对相关材料进行立档归卷。
  (二)承办单位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并负责报告落实情况;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办;如有意见分歧,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做好协调工作;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三)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有序推进。对做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对要求研究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按程序上报;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方案;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对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未作具体规定的办复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遇到难以落实的问题要随时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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