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推进本区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确保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农业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
第三条 为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土地流转费的最低指导价为:用于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500元;用于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每亩每年800元。
第四条 土地流转费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五条 镇农业服务部门、村级集体组织是集体规模经营的主体。
第六条 在相对稳定的农业区域,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组织以农场形式经营土地;在过渡农业区域和农田比较少的村,原则上由镇级农业服务部门以集体农场形式经营土地。
第七条 凡种植粮食作物的,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25亩;凡种植蔬菜作物的,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5亩。
第八条 集体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并试行三年。
(一)农场集体规模经营的土地,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500元,其中:区级300元,镇级200元。
(二)农场集体规模经营土地,吸纳本地农民务农,区、镇两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工资500元,其中:区级300元,镇级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