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试行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的试行意见
按照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就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村级会计中心”)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加强以村级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和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推进农村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纳入“村级会计中心”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包括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和行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属生产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财务独立运行体制不变、资金管理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即集中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集中处理帐务和集中村级财务公开;规范银行帐户开设和使用,统一委派出纳人员。
(三)坚持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按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和村属生产队分别记账,各自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变,分别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基本模式
通过委托“村级会计中心”代管,实现村级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一)运作模式
按照“委托代管、集中记帐;规范帐户、分户核算;集中会计、委派出纳;日常监管、季度公布”的要求运行。
“委托代管、集中记帐”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村级会计中心”签订委托书,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业务委托“村级会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账户、分户核算”是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帐户进行规范管理。“村级会计中心”应按不同性质的账户分别设置账簿,进行会计账务处理;“集中会计、委派出纳”,是指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的会计由“村级会计中心”负责组织集中办公,并对各村派出出纳人员,实行就地办公;“日常监管、季度公布”是指“村级会计中心”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审批规定实施日常监督,并按季度公开各村(队)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