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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1、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和资产清理。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村在镇经营管理站的指导下,对本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报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产权证,持证单位如发生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按照宝府〔2005〕130号文件的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以撤制村队资产处置为抓手,稳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通过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资产评估量化到人,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增加农民收入。
  3、建立“村级会计中心”,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按照区委全会精神,建立“村级会计中心”。开展以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处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实行严格审计监督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为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以电算化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
  4、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切实防止集体资产在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流失。
  (二)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
  1、年度效益审计。镇经营管理站每年年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及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效益审计。
  2、离任审计。镇经营管理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任期届满、升职、调动、退休或免职离任时,对其整个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做到离任必审。
  3、专项审计。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组织专项审计。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1、健全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资产的转让,大额举债,大额对外投资或经济担保,不良帐款的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健全和完善村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7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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