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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八届九次、区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沪府办〔2006〕)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资产在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镇、村两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组织
  镇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是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镇集资委作为出资人统一管理镇级集体资产,每镇可结合实际确定1-3家实体公司作为其营运机构。
  (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1、投资规划决策。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按照镇“十一五”规划制定资产结构调整方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
  2、经营者考核。建立对经营者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集体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设定考核指标及利益挂钩系数,审定和确定考核指标的完成值和经营者的报酬。
  3、集体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企业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组织对镇集体企业的收益收缴工作。
  4、集体产权处置。集体资产通过改制、转让或者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须报镇集资委审核、批准。及时办理企业改制后的产权、工商、税务、土地、房屋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做好不良资产的移交、追讨等工作。
  5、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督导。镇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在做好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
  (三)集体资产监管联席督察制度
  由区国(集)资委、区产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组成联合工作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项调研,对面上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指导和督察。
  二、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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