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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宝山区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减少因病致贫现象发生,在《关于转发宝山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18号)精神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提高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民提供一份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通过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机制,增强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抵御疾病经济风险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责任政府的职能。
  二、工作内容
  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对大病风险救助力度,规范合作医疗基础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合作医疗报支范围和报支比例
  在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前提下,2007年起全区统一合作医疗报支范围和提高报支比例,设置最低报支水平线,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报支水平。
  1、镇合作医疗基金
  提高门急诊和5000元以下住院费用的报支最高限额,各镇设置的最高限额不低于4000元,可报支医疗费用范围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基金平均报支水平不低于55%,其中,在村卫生室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7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6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50%,在三级医院就诊报支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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