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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桥梁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桥梁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下,可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五)进度汇报
  各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0日将当月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区农村公路监管办公室,由区农村公路监管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公路处和区建设交通委。
  (六)交、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桥梁改造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工程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081号]的要求,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农村公路监管办公室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七)竣工资料
  各项目业主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农村公路新改建及桥梁改造的档案按“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归档范围”搜集整理,区公路署对各项目业主的资料收集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资料必须在2个月内送达区农村公路监管办公室。竣工资料缺失或不规范,不得申请项目补贴。
  (八)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新、改建和桥梁改造项目,必须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凡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区建设交通委(区公路署)负责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并由区监察委进行监督。
  (九)资金管理与资金拨付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桥梁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区建设交通委(区公路署)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统一审计。纳入本区本年度资金补贴范围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和桥梁改造项目,补贴经费分两次予以拨付,按照工程预算工程量完成50%,经区建设交通委(区公路署)审核后,拨付区补贴部分的50%,待工程竣工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十)环境保护
  农村公路和桥梁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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