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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镇对拟撤制村队的集体土地,在办理剩余土地征地时需对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统计、梳理,同时向区规划部门征询规划用途,镇政府确认汇总后分别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划意见办理征地手续,征地后按项目供地。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建房:
  1、集中建房的核心:按城镇控制性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农民中心村。
  2、集中建房的条件:申请人符合建房申请条件,集中建房土地仍为集体土地,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不得非法转让。
  3、农民集中建房坚持“一村一点”的原则: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形成“一村一点”或“多村一点”的规划方案,除集中规划点外,原则上农户提出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4、农民集中建房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迁建的农户必须退出原来的宅基地,镇政府对于已经在它处建房的农户,要加强对原来的住房拆迁和统一管理,使农村集中建房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第十二条 违规、违法用地处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必须严格执行。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具体的有关违规、违法用地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对象违规违法用地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委会同区房地局处理):
  1、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业用地出租给外来人员或者变相出租给外来人员耕作的,组出租的由村委会负责处理并纠正;村委会出租的由镇政府负责处理并纠正。同时,由上级(村、镇、区)在年终考核时核减有关考核奖励额度。
  2、违反规定擅自将农业用地、废弃用地或者其他集体用地出租给外来企业或者以集体名义建造工厂、用于仓储或者堆场的,除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外,还必须追查违法用地当事人(法人或者签约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擅自将农业用地、废弃用地或者其他集体用地出租有关单位用于“六类”项目建设的,除按照2处理外,直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存在严重违法用地或者违法用地数量比较多、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镇(或村),追究当地政府(村)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停止建设用地的审批受理以及停止其他相关政策的支持。
  第十三条 区房地局、区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在集体土地管理中的监管作用,经常研究相关政策,加强具体管理,确保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监管到位、利用有效和保护有力。区房地局要与市房地资源局执法总队的联系与配合,对于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区监察委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照章使用的监督。区公安、检察等部门要加大打击违法用地的行为,对于顶风作案和土地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坚决予以查处,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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