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农民流转承包的耕地,农民自愿流转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镇有关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
1、原为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等性质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过项目批准程序可以使用。
2、农用地(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除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外,在经过有关立项、选址审批后,还必须具有农转用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所有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农转用审批。
3、按照节约与集约使用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镇、村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提高现有土地的使用效率,从土地的租金、企业的税金、产业的导向和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土地在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八条 集体使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使改征):
1、集体使用土地是指在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以使用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土地仍然有支配权和处置权。
2、使用土地征用转为出让后,用地单位通过补缴出让金即取得土地处置支配权;使用土地转为征用出让的,在使改征的前期应提高土地出让价格使其与市场价基本接近;土地使改征必需解决集体资产补偿和农民保障以及与该土地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
3、使改征的准入。对工业园区和保留的工业点内使改征项目,参照新增用地的办法,由所在镇和工业园区对该项目历年来的税收和对地方的财政贡献进行评判,提出是否准予使改征的初步意见。项目使改征后,土地权益已完全转至建设单位,对于中近期已经列为公建用地、居住用地以及企业产出不高的项目用地,一般不宜采用使用改为征用。
第九条 撤制村队遗留的集体土地:
原已撤制村队遗留的未纳入资产分配的集体土地,镇(工业园区)在使用和拟上报土地征用时,会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未纳入资产分配的集体土地的处理意见,在城市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对遗留的集体土地由所在镇政府确定征地主体后报区房地局一并办理征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拟撤制村队的集体土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