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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土地是稀缺和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的重要载体。规范集体土地的使用与管理,有利于新郊区、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集体土地是指耕地、未利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以及已办理非农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即未被征用为国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第三条 加强土地管理,关键在于健全一个机构,建立一套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
  1、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镇房地产管理所的建设,适当增加其编制和配足人员,房地产管理所主要领导逐步由区房地局党委会同有关镇党委共同考核并由区房地局党委任命和管理。
  2、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是本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政府是镇集体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房地局是区政府履行土地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
  3、管理延伸。逐步建立并健全村巡查点与巡查员机制和队伍,在镇政府的领导和镇房地产管理所的指导下,以村为单位设立巡查点,并以每2-3平方公里设立1名巡查员,对于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第四条 耕地出租在尊重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基础上,出租继续用于农业耕作或生产的,租期1年及以内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约并分别报镇房地产管理所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租期2年(含)以内的,经镇房地产管理所和农业主管部门会审后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签约;3年以内的经镇政府同意后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签约;3年以上的由区房地局会同区农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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