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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6〕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2月11日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及上海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上海市区(县)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抓好“降低、提高、规范、加强”四个重点环节,结合宝山区实际,决定在本区深化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证基本医疗、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协调发展、惠及人民群众”的指导原则,切实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着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
  2、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的原则;
  3、坚持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原则;
  4、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的原则。
  二、改革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突破现有运行机制中的瓶颈,形成政府投入保障、资源配置合理、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规范、考核监督有力、各方积极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医保和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网底”作用,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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