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和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各街镇、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区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根据《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本区清理工作从2006年12月开始。2007年3月5日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2007年2月中旬)。
认真贯彻学习《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本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具体工作部署。
2、自查自纠(2007年3月5日以前)。
(1)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要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凡瞒报、漏报的,将一律视为撤销项目。
(2)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清理工作自查结果,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2)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见附件3),并将表格、拟保留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和清理工作报告于2007年3月5日前报区纠风办。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3、审核公示(2007年6月以前)。
(1)3月5日至10日,区清理工作机构对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表格和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意见,按程序报送市纠风办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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