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宝山区建立老年农民养老金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八次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要求,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1、发放对象
自2007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农业人员。
2、发放标准
最低月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以2006年发放的100元为基数,三年内每年增加40元,2009年最低养老金水平达到每人每月220元。
二、区财政补贴原则
当年新增标准部分区财政根据各镇经济状况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2007年1月1日起,新增标准部分区财政对各镇补贴的比例为:罗泾镇55%,罗店镇50%,其他镇40%,其余部分由各镇负责解决。
老年农民养老金发放水平已超过上年度标准而未达到本年度标准的人员,新增标准按实际差额计算。
三、具体实施的工作要求
1、认真梳理发放现状,进一步改进发放形式
各镇、村认真梳理老年农民养老金发放三年来的现状,对尚未能按月发放的原因进行分析,原则上要求必须按月发放到人。由于老年农民提出需要实行按季发放的,可以通过与老年农民签订发放协议的方式,采取按季发放,把利民之事办实办好。
2、及时下拨补贴资金,确保养老金足额发放
各镇、村要认真做好老年农民养老补贴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区、镇二级政府财政的补贴资金必须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3、逐步完善养老金补贴增长机制,确保养老水平稳步增长
各镇、村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级农民养老水平增长机制及财力保障措施,在区财政补贴资金的扶持下,确保老年农民养老水平逐年稳步增长。
4、建立健全养老金补贴监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