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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招标办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或集体讨论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由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讨论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不应超过总额(以审定总额为准)的80%。
  第十八条 工程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小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档案,具体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纪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监理合同、工程审计情况表、廉洁协议等。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章守纪,不打招呼,不干预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项目立项时,不允许有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公开招标项目的廉洁协议须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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