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0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宝山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的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修缮等工程。区政府各委、办、局和有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成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工程的有关科室(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条 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是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日常承发包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山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第五条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督促,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监察室(科)负责对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