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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宝府办〔2007〕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 2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推进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从建设“四个中心”以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宝山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区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检查内容
  区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围绕本部门、本地区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重点工作,确定需要检查的某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原则上,一个部门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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