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全面发动广大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7月20日前,各街镇、工业园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区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区政府组成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结合本区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检查、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安全、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等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区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街镇、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落实今年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情况;二是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三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四是事故查处和行政执法情况;五是应急措施准备与预案制订情况;六是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情况;七是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八是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各街镇、工业园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检查情况以及相关的报表,在7月30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
(四)迎接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各街镇、工业园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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