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宝山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我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工业园区,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切实履行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发动广大员工,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进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排查治理和切实解决本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本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目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
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7)11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2号)要求,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