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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7〕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城市工业园区、区各相关部门:
  最近,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区劳动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员会、区民政局、区房地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和区总工会结合宝山实际,制订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镇村小砖窑、小作坊、耐火建材厂、非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街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方案
(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宝山区民政局、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宝山区卫生局、宝山工商分局、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宝山区总工会等九部门)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对我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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