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07〕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拟定的《宝山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宝山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宝府办[2006]61号),为加快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落实政府扶持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土地流转面积的确认
1、村民委员会须按实际填报“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附表一)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
2、流转土地面积通过审定后,村民委员会须与农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镇农业管理部门鉴证。合同必须是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土地面积确认表”和《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农场、村委会、镇政府、区农委、区财政各执一份。
4、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更时,村民委员会须重新填报“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
二、农场的组建
1、集体农场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有明确法人代表、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
2、农场要选配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能吃苦耐劳的人担任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
三、农场职工录用及工资
1、农场录用的职工必须是具有本区户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农民。优先录用经营土地所在地的农民。
2、农场录用职工须填报“农场录用职工人员表”(附表二)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此表一式五份,农场、村委会、镇政府、区农委、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3、农场辞退或新录用人员,须重新填报“农场录用职工人员表”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
4、农场要制定职工考核、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