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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3、转让标的企(事)业涉及的、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事)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转让标的单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转让标的单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七)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出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五、产权转让的审查职责
  区国(集)资委、镇集资委、区属一级单位(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监管职责,按照产权转让程序的各个阶段,认真做好各项审查工作。
  (一)在决策批准阶段重点审查的内容:
  1、产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转让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3、产权归属是否清晰;
  4、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
  5、是否按规定履行清产核资程序,是否经过财务审计;
  6、资产评估是否经核准或鉴证;
  7、产权转让公开信息披露前是否已有拟受让对象的情况。
  (二)在市场交易阶段重点审查的内容:
  1、产权转让是否进场交易,是否公开挂牌;
  2、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全部确认;
  3、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4、涉及管理层受让的主要审查:是否公开披露管理层收购事项,管理层是否经过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层是否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管理层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5、涉及协议转让的主要审查:协议转让属于哪种情形,由哪类主体进行审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在合同履行阶段重点审查的内容:
  1、产权转让交易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的操作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制度;
  2、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事项是否落实,职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3、产权转让价款是否按约定收取,产权转让收益是否按规定处置的情况。
  六、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禁止行为:
  (一)出让方与出让标的单位(资产占有方)禁止下列行为:
  1、不得转移、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失实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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