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收益处置:转让企(事)业国有(集体)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产权变更: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成交后,出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其他规定:进入企(事)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转为出让的,按照国家与本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外资并购本区国有(集体)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涉及本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国家与本市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批
(一)区国(集)资委审批其所出资企(事)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区级集团型公司国有(集体)整体产权或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属集团型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审批其所属企业及子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三)涉及区行政事业一级单位(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经区政府决定后由区国(集)资委审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由一级单位审批, 并报区国(集)资委备案;其中,涉及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镇集体企业和镇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转让由镇集资委审批;村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转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村集体产权采取定向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国(集)资委备案。
区国(集)资委要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事前指导监督,会同镇、村做好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前的预审工作。
(五)批准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
3、出让方和转让标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单位国有(集体)产权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单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