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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八)受让方征集:在征集受让方时,出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出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并对资格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提出应符合《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九)交易实施: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经信息挂牌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或按有关规定经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协议转让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十)合同签订: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转让交易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转让企(事)业国有(集体)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出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事)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事)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十一)价款支付: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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