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决策:出让方应当做好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集体)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或厂长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村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转让应当由投资主体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产权转让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由出让方按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
出让国有(集体)企(事)业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出让村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涉及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出让方在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出具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国有(集体)产权权属不清晰的或须进行产权界定的,应由出让方提出产权界定申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查证,申请与查证报告按规定报区国(集)资委或镇集资委确认。
(二)转让行为审批: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清产核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出让方应当组织出让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的,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区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出让标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转让区级集团型公司国有(集体)整体产权或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区国(集)资委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四)财务审计: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由出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单位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当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实施改制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作为改制重要信息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
(五)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出让方应当按照本区资产评估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区国(集)资委负责核准或鉴证,镇、村集体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由镇集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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