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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五)拟转让的国有(集体)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集体)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六)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出让方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应当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执业会员。
  宝山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执业会员,定期向区国(集)资委报告本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出让方可委托宝山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代理产权转让交易手续。
  二、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集〉资委)、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分别负责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转让与镇、村集体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市、本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规定;
  2、决定或者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负责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审查工作;
  4、负责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5、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区属一级单位(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集团型公司)是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属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研究、审议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属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本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否有利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集体)资产、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事)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2、决定或者批准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属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
  3、负责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属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审查工作;
  4、向区国(集)资委报告有关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履行出让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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