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察委、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宝山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本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集体)资产的有序流动、适应我区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本市、区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产权转让的范围与原则
(一)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区属国有城镇集体资产和镇(村)集体资产参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企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让方)将所持有的国有(集体)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应执行本意见。
(二)本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市、本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本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转让交易应当实行公开挂牌,镇、村集体产权转让交易倡导实行公开挂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