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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7〕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
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沪府发〔2004〕5号文及沪委办发〔2007〕1号文等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落实好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的户籍属地化管理,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
  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积极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落户本区后首次就业创造条件。
  (一)市场就业。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军嫂就业专门窗口,坚持全年为随军随调配偶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工作人员,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免费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辅导、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凭部队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劳动手册》。
  鼓励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通过市场实现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凡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实现市场就业(公益性劳动组织、万千百人项目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除外),由区双拥办会同部队政治部门审定现役军官身份,区劳动部门审定用工性质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公益性劳动组织、万千百人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新招录用随军随调家属,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小城镇保险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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