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参合者的就医要求)
参合者必须持合作医疗相关有效凭证到本区村卫生室、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点、约定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合作医疗相关待遇;如需到本市三级医院就医的,必须有约定医院转院证明(急诊例外),才可享有我区合作医疗相关待遇。
合作医疗相关有效凭证指:有当年度贴花的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合作医疗就医卡,发生住院时由镇合医办开具的“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约定医院住院证明单”。参合者在约定医院就医时,必须出示上述有效凭证。
任何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合作医疗凭证。
第五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结算
第二十条 (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根据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各镇合作医疗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根据区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的监管)
区、镇两级经办机构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就诊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点、约定医院,应公开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主动配合各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信息报告)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镇合医办每月定期向区合医中心上报有关信息,区合医中心每季定期向市级主管部门上报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规范信息化管理)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按全市统一的“统一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便捷实用”原则,加强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合作医疗相关信息传输及时、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审计)
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同级政府和合医委报告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