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筹基金由区合医中心根据“统筹实施细则” 制定当年征收方案,委托区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主要用于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补偿,减负和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镇统筹基金)
镇统筹基金由各镇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征收。主要用于普通门急诊补偿、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风险储备金)
区、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当年度筹集的基金10%作为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当年度基金补偿医疗费用发生的透支、相关突发事件处理、风险救助等。储备金滚存累计达上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
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采取区、镇两级统筹和分级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不得侵占、转借或挪用。
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编制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决算,并接受上级、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章 医疗服务的提供及对参合者的就医要求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义)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区合医委审核认定的宝山区各村卫生室、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点、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约定医院(以下简称“约定医院”)及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认定的本市各三级医院。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者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城保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及合作医疗有关制度申请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十七条 (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
本区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范围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约定医院的定义)
约定医院是指经宝山区合医委审核认定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