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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提供镇保社会保险的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会同区卫生局和各镇政府将各级合医办的有关工作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中心服务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镇合医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并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合作医疗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费保障)
  区、镇两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用于宣传、培训、考核评比(表彰)、会务交流及调研等相关项目的管理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
  参合者,每年按上一年本镇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的2~3%缴纳个人基金,对未达到2%标准的,不足部分须由集体或当地政府补足。
  新生儿、新婚嫁等新入籍人员,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合作医疗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7月1日以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减半缴纳。
  第七条 (集体缴费基数的计算)
  村民委员会,按不低于参合者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具体由各镇合医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
  农村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4%缴纳,且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所在地参合者个人缴费标准。
  第八条 (政府配套资金)
  区、镇(工业园区)政府配套资金投入,每年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农业人口数为基准(区统计局数),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镇农村人均年收入的2.5%标准投入。如参合人数超过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则按实际参合人数投入。
  政府配套资金由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
  区、镇两级政府应建立资金投入逐年增长机制,每年投入金额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第九条 (其它筹集渠道)
  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条 (合作医疗保险基金)
  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区统筹基金和镇统筹基金构成。
  第十一条 (区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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