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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参合者享受待遇的条件)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者)及参合者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后,参合者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待遇。
  首次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者,在其缴纳基金的次月才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缴纳基金次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新生儿例外)。
  每年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前,以后原则上不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新生儿、新婚嫁等新入籍的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入籍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
  第四条 (管理组织及职责)
  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医委)是本区合作医疗的管理组织;由区政府组织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组成;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审议本办法执行情况,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下设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医办)。主要负责全区合作医疗保险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合医中心)是本区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隶属区卫生局;负责宝山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区统筹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指导各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医办”)开展工作,完成区合医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宝山区各镇(工业园区)合医办是各镇(工业园区)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由各镇确定一名分管镇长具体负责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合医办设主任一名;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完成区合医办和合医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区卫生局主要负责本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参合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和支持区合医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合作医疗政府配套资金的预算拨付以及区统筹基金在各镇(工业园区)财政的代扣工作。
  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主要负责提供各类医疗保险改革信息及有关政策文件;协助区合医中心对约定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落实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各镇民政部门配合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对象的确认工作。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定期对全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协调各镇审计部门对本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开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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