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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
  (一)建设项目应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阶段,最终核定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的总量控制值的,区环保局应不予同意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指标控制单位。
  (三)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宝山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指标控制单位总量控制指标

SO2(吨)

CODcr(吨)

 

 

减排获取的污染物总量指标

项目申请的污染物总量

同意核拔于本项目的污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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