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宝钢股份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总量指标由宝钢股份核拨。
3、关系到全区发展战略的建设项目以及吴淞工业区的建设项目,经区环保局会同区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在区政府掌握的总量额度内核拨部分或全部总量指标。
4、其他建设项目,其SO2和CODcr污染物总量指标均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在核定的额度内平衡,核拨总量指标。各指标控制单位对注册于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获取负责。
(二)指标控制单位可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劣势企业淘汰、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腾出用于经济发展的总量指标。通过污染物减排获取的总量指标,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年初,由各镇(街道、工业区)制订《区域污染物排放年度削减计划》,并上报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2、每年年终,由区发改委、区环保局核定各镇(街道、工业区)年度区域污染物减排获取的总量指标。
3、经核定确认的各区域污染物减排总量,可作为用于各镇(街道、工业区)下一年度区域发展的总量指标。
4、对实施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确有困难的指标控制单位,可通过污染削减承诺的方式预支用于发展的总量指标,但必须保证在“十一五”期末实现承诺。
三、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一)环保局要按照“批项目、核总量”的原则,对获得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
(二)环保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材料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指标控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对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纳入末端具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水务部门关于项目排水方案的行政许可文书。
(四)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指令性搬迁企业或三废迁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环保局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出具移出地区县政府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
(五)区环保局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在审批文件中明确SO2和CODcr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值。
(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测算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总量来源不清、弄虚作假的,区环保局应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环保部门。
(七)对未获得总量指标、又没有通过污染物削减腾出总量、或未兑现污染削减承诺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应对该地区项目实施有条件限批。